贵州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生态化种植养殖,严格农药、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管理,提升中药材质量。中药材种植养殖过程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超标准或者违法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