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中药材规范化、生态化种植养殖,严格农药、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管理,提升中药材质量。

中药材种植养殖过程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超标准或者违法使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