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中药材资源分级保护、野生中药材物种分级保护制度,依法加强药用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建立野生中药材资源抚育基地和濒危稀缺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依法加强珍稀濒危药用野生动植物保护、繁育和替代研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