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药品监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制定黔产道地中药材目录和标准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黔产道地中药材的原产地、种源、种质和品牌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中医药等主管部门应当对道地中药材进行品种选育和产地生态保护,鼓励黔产道地中药材申报地理标志产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