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第二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药品监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制定黔产道地中药材目录和标准质量评价体系,加强对黔产道地中药材的原产地、种源、种质和品牌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中医药等主管部门应当对道地中药材进行品种选育和产地生态保护,鼓励黔产道地中药材申报地理标志产品。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