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医药条例/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第十九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省中药资源进行定期普查和动态监测,建立中药数据库和特有中药材种质资源库、基因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药资源动态监测和信息服务站,开展本行政区域中药资源信息监测、收集和上报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