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中医药数据体系建设,建立跨医疗机构中西医协作的数据共享交换机制,推动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健康医疗大数据的汇聚。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将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列入医院建设规划,建立以中医电子病历、电子处方为核心的基础数据库。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等新型医疗服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