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八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中医药数据体系建设,建立跨医疗机构中西医协作的数据共享交换机制,推动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健康医疗大数据的汇聚。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将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列入医院建设规划,建立以中医电子病历、电子处方为核心的基础数据库。鼓励中医医疗机构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等新型医疗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