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七条有效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布中药药品广告,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和中药药品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