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将中医药相关机构和人员纳入紧急医学救援体系,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将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纳入应急药品储备清单,加强中医类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县级以上公立中医医院独立传染病区建设,规范设置发热门诊,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中医药主管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中医药专家研究制定防治方案,选派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紧急医学救援,实行中西医联合救治。医疗机构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发布的推荐处方,预先调配或者集中代煎中药,指导社会公众使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