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医药条例/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支持医疗卫生机构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提升中医药对重大疾病、慢性疾病及传染病的防治能力,建立中医药全程参与机制,强化中医药深度介入诊疗,形成覆盖预防、治疗和康复全过程的诊疗方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