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倒卖档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档案或者档案复制件出国(境)的,由海关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没收的档案,移交原保存单位或者地方国家档案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1月15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