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档案复制件,未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外、境外机构和个人以及国内非国有单位和个人出售、赠送、转让和交换。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1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