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七条已修改非国家所有而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未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国外、境外的机构和个人出售、赠送、转让和交换。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1月1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