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非国家所有而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未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国外、境外的机构和个人出售、赠送、转让和交换。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