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国有单位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属于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国有单位发生产权变动时,其档案处置应当接受原专业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非国有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有关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属于国家所有部分,列入国有资产。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1月15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