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从事文化经纪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