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文化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对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