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健康、通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价格、海关、生态环境、消防、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文化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