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工作的领导,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牧区文化市场建设,扶持和培育农牧区文化市场发展。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