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经营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