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对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所作的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报相关单位。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