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整合执法力量,完善执法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前款所列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对文化市场的管理职责,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开展执法活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