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第三十七条有效从事文化经纪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隐瞒与经纪活动有关的真实信息;(二)签订虚假合同;(三)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四)伪造、涂改、买卖各种证照、合同、凭证等;(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