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从事文化经纪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隐瞒与经纪活动有关的真实信息;

(二)签订虚假合同;

(三)采取胁迫、欺诈、贿赂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

(四)伪造、涂改、买卖各种证照、合同、凭证等;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