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第三十六条有效举办文艺演出和艺术展览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艺演出和艺术展览的内容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演出、展览。场所经营单位在查验文艺演出、艺术展览举办单位的有关审查手续后,方可为其提供场所。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