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包括:(一)营业性的演出;(二)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三)图书、报刊的发行、销售和出租;(四)娱乐场所的经营;(五)艺术品的经营;(六)影视品的发行、放映;(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经营;(八)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九)文化经纪活动;(十)其他文化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