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文化市场包括:

(一)营业性的演出;

(二)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三)图书、报刊的发行、销售和出租;

(四)娱乐场所的经营;

(五)艺术品的经营;

(六)影视品的发行、放映;

(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经营;

(八)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

(九)文化经纪活动;

(十)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