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市场行政主管部门是指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等对文化市场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