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第二十七条有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为上网消费者提供住宿服务。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口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