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歌舞娱乐场所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9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9时,不得营业。

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营业时间,消费者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