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第二十六条有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计算机单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