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第二十五条有效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人均占有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个包厢、包间内不得再设包厢、包间或者隔断。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