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侵害民族风俗习惯,违反宗教政策;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六)宣扬邪教、迷信;

(七)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八)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

(九)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