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二)携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三)赌博及贩卖、吸食、注射毒品;
(四)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五)招用未成年人;
(六)以恐怖、残忍、低俗方式表演;
(七)包庇、纵容卖淫、嫖娼活动或者提供色情服务;
(八)安装固定的封闭式门窗栅栏或者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
(九)播放、演奏、演唱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所列内容的节目;
(十)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