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第十九条有效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营业性演出场所、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为营业性演出场所、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器材,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维护经营场所的正常秩序,保持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符合标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