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第十八条有效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活动应当体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障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