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变更经营主体、客运班线、经营场所等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变更名称、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客运经营者、客货运站(场)经营者需要暂停或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向社会公告。暂停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5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其他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暂停经营的,应当于暂停经营之日起5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备案。暂停经营期限不得超过180日,超过期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