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车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