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定期接受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统一着装、佩戴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违反前款规定的,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