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已修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定期接受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业务知识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法。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统一着装、佩戴标志,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违反前款规定的,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