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或者经营者拒不接受现场处罚决定而事后又难以处理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可以中止车辆运行,接受处理后方可驶离。中止车辆运行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在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处理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