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对所属车辆办理租赁经营手续,未办理租赁经营手续的车辆不得用于租赁经营。

车辆租赁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经营合同,提供技术状况良好、手续齐全的车辆,不得以提供驾驶劳务服务、承运旅客或者货物等方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