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货运经营者应当根据车型和技术条件承运适合装载的货物,禁止超限、超载运输。

货运经营者承运的货物丢失、短缺、损坏的,应当负责赔偿。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