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出租车应当按照租车人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的线路行驶,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或双方约定的价格结算运费,不得故意绕行。

出租车载客后,未经租车人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

出租车不得异地驻点客运经营,空车待租不得拒载。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