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七章 文物拍摄、拓印、复制第五十三条有效文物复制和修复由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一级品文物的复制和修复,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二级品及以下文物的复制,报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文物的复制和修复。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