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除经国家批准出境展览与对外文化交流和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外,一律禁止出境。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