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七章 文物拍摄、拓印、复制第五十二条有效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金石铭文、壁画、岩画和石窟造像,未经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拓印、复制和临摹。经批准拓印、复制和临摹的,其数量应当严格控制,禁止翻印出售,禁止向国外提供拓片。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