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金石铭文、壁画、岩画和石窟造像,未经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拓印、复制和临摹。经批准拓印、复制和临摹的,其数量应当严格控制,禁止翻印出售,禁止向国外提供拓片。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