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六章 民间收藏文物第四十五条有效在拍卖企业拍卖文物之前,经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拍卖的文物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允许销售的文物,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标识。文物商店和文物拍卖企业不得剥除、更换、挪用、损毁或者伪造该标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