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在拍卖企业拍卖文物之前,经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拍卖的文物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允许销售的文物,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标识。文物商店和文物拍卖企业不得剥除、更换、挪用、损毁或者伪造该标识。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