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馆藏文物第三十八条有效馆藏文物中既是文物又是档案(典籍)的,经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可以与档案馆、图书馆、纪念馆、科研等单位相互交换复印件或者目录,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