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考古发掘第三十三条有效在基本建设勘察、勘探、施工或生产建设中发现文物,建设单位或生产者应当立即停工并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处理。重要发现由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请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文物。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