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考古发掘第三十二条有效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考古发掘单位,在工程范围内对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由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由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