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馆藏文物第三十四条有效博物馆、图书馆、宗教活动场所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应当建立严格的藏品保护管理制度和藏品档案。对所收藏的文物应当逐件划分等级、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藏品档案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中一级藏品档案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文物收藏单位的馆藏文物档案。馆藏文物档案应当用藏汉两种文字记录。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