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二十六条有效文物保护单位的保养维护、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等工程,由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对文物保护工程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