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并应与城乡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环境整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在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