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程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的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由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批。自治区级、市(地)、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程,由所在市(地)级文物行政部门报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